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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4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龙与青岛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青岛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4234号原告:李龙,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佳琪,山东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台柳路272号-6。法定代表人:迟永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雪,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龙与被告青岛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李龙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1元,减半收取1350.5元,由原告李龙负担。审 判 长  田文静人民陪审员  于建芝人民陪审员  张惠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