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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2执2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章荣钢、后卫慧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荣钢,后卫慧,朱钰丁,叶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2执2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章荣钢,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41岁,汉族号码34270119751112001X,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申请执行人:后卫慧,女,1977年5月21日出生,40岁,汉族号码34270119770521062X,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朱钰丁,男,1967年4月4日出生,50岁,汉族号码342724196704046717,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叶美英,女,1965年8月14日出生,51岁,汉族号码342724196508146729,住安徽省休宁县申请执行人章荣钢、后卫慧与被执行人朱钰丁、叶美英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休宁县公证处(2017)皖休公证字第785号公证债权执行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朱钰丁、叶美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朱钰丁、叶美英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朱钰丁、叶美英所有的坐落在安徽省休宁县海阳镇松萝路80号的土地(休国用(2016)第0748号)和房屋(房地权证休字第××号、房地权证休字第××号、房地权证休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华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义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