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民初2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范力、郑守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范力,郑守峰,黄文俊,张银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2085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城关镇解放街**号。法定代表人:徐峻,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邱晨,系该社职工。被告:胡范力,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郑守峰,男,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黄文俊,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张银凤,男,198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胡范力、郑守峰、黄文俊、张银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以与被告黄文俊、张银凤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85元,减半收取2342.5元,由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汪伟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姜饶伟书 记 员 方颖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