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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振成与被申请人高国军因合伙经营期间政府征用合伙场地补偿费分配发生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国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财保42号申请保全人:李振成,男,1976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申请人:高国军,男,1974年4月17日生,现住:密山市。申请人李振成与被申请人高国军因合伙经营期间政府征用合伙场地补偿费分配发生纠纷,申请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在密山市农商银行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的补偿款32.8万元予以冻结。第三人赵某提供黑GXXX**本田CRV、李某提供位于密山市密山镇XX楼为申请人李振成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振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确保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高国军在密山农商银行账户(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内的资金33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担保人赵某提供黑GXXX**本田CRV车籍,期限为一年。查封李某所有的位于密山市密山镇XX楼(房权证号:密山镇字第XXXXXXX**号)房产,期限为一年。保全费用2170元,由李振成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运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