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2民初1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许国卿与刘文忠、刘燕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2民初1840号原告:许国卿,男,194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刘文忠,男,195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刘燕玉,女,195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原告许国卿与被告刘文忠、刘燕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许国卿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许国卿以欲与刘文忠、刘燕玉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国卿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许国卿负担。审判员 林 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彩霞速录员 陈玫宏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