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22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兵、褚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兵,褚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422刑初13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兵,男,1986年9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人,住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被告人褚涛,男,1989年8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人,住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普定检公诉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兵、褚涛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兵、褚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3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褚涛、李兵驾驶褚涛的一辆牌号为粤A×××××的蓝色大众牌轿车来到普定寻找盗窃目标,二人在普定县城关镇香榭国际30栋3单元楼下将刘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牌号为贵G×××××价值3876元人民币的红色钱江牌二轮摩托车盗走,销赃得币1260元,二人均分后挥霍。2、2017年3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褚涛、李兵在普定县香榭国际30栋3单元楼下将张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牌号为贵G×××××价值6348元人民币的白色新大洲一本田牌SDH150-2型两轮摩托车盗走,销赃得币2800元,二人均分后挥霍。3、2017年3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褚涛、李兵将王灵龙停放在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黄果树迎宾馆”地下停车场2号电梯门口的一辆牌号为贵G×××××价值4015元人民币的红色钱江牌QJ150-19A型二轮摩托车盗走,李兵付给褚涛500元人民币后将该车留为己用。案发后该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举出物证粤A×××××的蓝色大众牌轿车一辆、钥匙两把,失盗主刘某1、张某1、王某龙的陈述;证人刘某2、张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兵、褚涛的供述;现场辨认笔录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清单、发票联复印件,退赔记录、领条、刑事谅解书、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兵、褚涛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423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兵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褚涛自动投案并如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积极退赔,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多次盗窃,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兵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褚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法庭给予其重新做人的机会。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李兵、褚涛共谋盗窃后,二被告人驾驶褚涛的一辆车牌号为粤A×××××蓝色大众帕萨特轿车,从安顺到普定寻找盗窃目标。当日17时许,二被告人开车窜到普定县城关镇香榭国际小区,将失盗主刘某1停放在该小区内30栋3单元楼下,价值3876元的一辆车牌号为贵G×××××的红色钱江牌摩托车(发动机号为4610632,车架号为LBBPEKV07EBC08308)盗走。后二被告人将该摩托车销赃得币1260元,平分赃款。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失盗主刘某1陈述,我来报案,我的摩托车被盗了。我家住在普定县城关镇香榭国际30栋3单元502。昨天(2017年3月15日)中午12时许,我把摩托车骑到普定县城关镇青山驾校去,半小时后我把摩托车骑回来放在我住的地方的楼下,当时放和我舅子张某1的车,到今早8时许发现两轮摩托车被盗了,就打电话报警。被盗摩托车是一辆红色钱江牌两轮摩托车,车牌号为贵G×××××,发动机号为4610632,大架号为LBBPEKV07EBC08308,2014年8月份以6680元购买,现在还有五成新,价值在3000元左右。摩托车停放时没有上锁,车主是我爸爸刘某2。2、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16日早上,我在家里接到我儿子刘某1的电话,说我给他骑的那辆摩托车被盗了,之后我们就去看香榭国际的监控,发现摩托车是两个小伙偷走的,是下午四点过钟被盗的,从监控看偷车的小伙穿黑色的衣服。当天在同一地方被偷走摩托车的还有我亲戚张某2的一辆摩托车,张某2的摩托车是2017年3月15日下午六点过钟被盗的,之后他们就报警了。我家被盗的是一辆红色的钱江牌QJ150-28型两轮摩托车,车牌号是贵G×××××,发动机号为4610632,大架号为LBBPEKV07EBC08308,摩托车还有八成新,所有人是我,我买来送给我儿子骑,落户是我的名字。张某2家被盗的摩托车是一辆白色的新大洲一本田牌两轮摩托车,车牌号是贵G×××××,是今年才买的新车,价值在5000元左右。3、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14日晚上10点半左右,我将我的摩托车停放在普定县城关镇香榭国际小区30栋3单元楼下之后就去我姐姐家了,一直到今天早上八点半左右我接到我姐夫刘某1电话说我的摩托车不见了。我到小区去调监控看,发现我的摩托车是昨天(即2017年3月15日)晚上六点二十多分被盗的,同时我姐夫的摩托车也是同一天下午五点钟左右被盗了。4、被告人李兵供述,我的小名叫小兵。我和褚涛一起偷了三辆摩托车,有两辆已经卖了,还有一辆在我家。2017年3月15日下午四点钟左右,我和褚涛从安顺师专开着褚涛的一辆蓝色的上海大众牌轿车来普定,我们来之前是商量好来普定偷摩托车的。到普定后,我们开车到一个卖摩托车的小区后面去窜,看是否有摩托车可以偷,窜的时候就看到有两辆摩托车停放在小区的楼脚,之后褚涛拿一个内六角给我,喊我下车去偷车,他在车上放哨。我下车直接走到摩托车边,拿内六角插进一辆红色摩托车的匙尾子里面去扭,把匙尾子扭开,我就骑到摩托车上去,发动摩托车,我就把摩托车骑走了,是往普定马官方向走的。当时褚涛开他的车在我的后面跟着我的,我把车骑到一个沙子路的地方停着,褚涛也下车来看了偷来的摩托车。车是红色钱江牌两轮摩托车,还有六成新,车牌号没注意看,摩托车前面有挡风板。如果有正规手续,市场价值在2600元左右,车子已经在安顺二手车市场卖了,卖的钱平分了。内六角是蓝色的,一端是锤扁的。偷车是褚涛约我去的,我是褚涛的叔叔。5、被告人褚涛供述,因为盗窃摩托车,今天我来普定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17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三四点钟,我和李兵从安顺开着我的一辆车牌号为粤A×××××的蓝色大众帕萨特轿车来普定,这辆车的行驶证是一个姓陈的,是我花了1万多元钱买的二手车。当天李兵说来普定骑一辆摩托车,到普定后,我们把车开到一个卖摩托车的小区后面窜,看见有一辆摩托车停在一个楼下,李兵就叫我停车在那里等,李兵在我车上拿了一个内六角扳手后,下车去撬那辆摩托车,我坐在车上等他。李兵把摩托车发动以后,他就骑着摩托车先走了,我以为李兵往安顺方向走就开车往安顺方向追他,到半路时李兵打电话问我在哪,说他在百花大世界附近,他叫我掉头回来,一直开车到头。我就顺着安普大道一直走,到一条在修的路上,那条路还没有通车,我开车到那里后,李兵停着那辆偷来的红色钱江牌摩托车在那里等我,我们会和后,李兵说这辆摩托车不好,不够新,我说转回去看一下有人发觉没有,没有的话就骑回去放着,因为我怕摄像头看见我开的车子,李兵说他不敢骑回去。车子后来我们骑到百灵药厂旁边的停车场放好,到星期天我们两个就把摩托车骑到安顺火车站附近的二手车市场卖了,是李兵卖的,他给我说卖得1260元,卖的钱平分了。车是一辆红色的钱江牌150型二轮摩托车,还有六七成新,前面有一块挡风板,有手套,市场价能值2000多元钱。我们用来撬车的内六角是蓝色的扳手,丁字形,有一端是扁的。李兵是我叔叔。6、普公(刑)价认协定[2017]20号价格认定协助书、普价认字(2017)1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普定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红色钱江牌摩托车的认定价格为3876元。该鉴定意见已告知刘某1、褚涛、李兵,均无异议。7、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刘某1及被告人李兵、褚涛分别辨认,摩托车被盗现场位于普定县城关镇香榭国际30栋3单元楼下。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机动车行驶证证实,2017年3月16日,刘某1向普定县公安局提交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被盗车辆的所有人为刘某2,类型为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为贵G×××××,发动机号为4610632,车辆识别代号为LBBPEKV07EBC08308,注册日期为2014-08-04。9、人员基本信息证实,刘某1,男,汉族,1996年9月15日生于贵州省普定县,公民身份号码,住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陈家村345号。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二)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李兵、褚涛盗窃刘某1的摩托车后,二被告人又返回普定县城关镇香榭国际小区30栋3单元楼下,于当日18时许,将与刘某1的摩托车停放在一起,价值6348元的张某1的一辆车牌号为贵G×××××的白色新大洲一本田牌SDH150-2型的两轮摩托车(发动机号为G3507699,车架号为LALPCKT04G3273693)盗走,后将摩托车销赃得币2800元,平分赃款。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失盗主张某1陈述,2017年3月14日晚上10点半左右,我将我的摩托车停放在普定县城关镇香榭国际小区30栋3单元楼下之后就去我姐姐家了,一直到今天早上八点半左右我接到我姐夫刘某1电话说我的摩托车不见了,我就到小区去调监控看,发现我的摩托车是昨天(即2017年3月15日)晚上六点二十多分被盗的。同时我姐夫的摩托车也是同一天下午五点钟左右被盗了。我被盗的是一辆白色新大洲一本田牌SD150-2,发动机号G3507699,车架号是LALPCKT04G3273693,车牌号是贵G×××××,是2017年1月份在普定县城关镇香榭国际小区以6900元买的,现在价值5000余元。监控里偷车的是两个男的,都是穿黑色戴帽子的外衣,两人是走路进入香榭国际里面来的。2、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我家住在普定县城关镇香榭国际30栋3单元502,昨天(2017年3月15日)中午12时许,我把摩托车骑到普定县城关镇青山驾校去,半小时后我把摩托车骑回来放在我住的地方的楼下,当时放和我舅子张某1的车,到今早8时许发现两辆摩托车被盗了,就打电话报警。张某1被盗一辆白色新大洲本田摩托车,车牌号为贵C×××××,车架号和发动机号我不知道,2017年1月以6480元购买,现在还有九成新,价值5000元左右。3、证人刘某2的证言,2017年3月16日早上,我在家里接到我儿子刘某1的电话,说我给他骑的那辆摩托车被盗了,之后我们就去看香榭国际的监控,发现摩托车是两个小伙偷走的,是下午四点过钟被盗的。从监控看,偷车的小伙穿黑色的衣服。当天在同一地方被偷走摩托车的还有我亲戚张某2的一辆摩托车,张某2的摩托车是2017年3月15日下午六点过钟被盗的,之后他们就报警了。张某2家被盗的摩托车是一辆白色的新大洲一本田牌两轮摩托车,车牌号是贵G×××××,是今年才买的新车,价值在5000元左右。4、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我有一辆二轮摩托车,我儿子张某1骑去普定县城关镇香榭国际小区被偷了。张某1告诉我说他骑去他姐夫刘某1家玩的时候被偷的,是2017年3月15日下午五点钟左右被偷的,同时被偷的还有刘某1的摩托车,也是在同一个地方被偷。张某1被盗摩托车的所有人是我,车是一辆白色新大洲一本田牌,车牌号是贵G×××××,是2017年1月份在普定县香榭国际小区以6900元买的,但发票上开具的价格是4500元,当时是为了少交点税收,现在价值6000余元。5、被告人李兵供述,看了偷来的摩托车后,褚涛说再去普定偷一个,我又上了褚涛的车。我们开车来到之前偷得摩托车的那个小区,褚涛把他的轿车停在小区旁边的路上,我们又到之前偷得摩托车的那个地点去看,还有一辆白色的摩托车停着。我们两个走到摩托车边去,褚涛用内六角去撬摩托车的匙尾子没有撬开,褚涛喊我捡砖头来砸摩托车的匙尾子,我在旁边的地上捡得一块砖头递给褚涛,褚涛用砖头把摩托车的匙尾子砸开了,我就坐上摩托车发动摩托车带上褚涛一起往马官方向走。把摩托车骑到之前停放摩托车的地方,我们两个把两辆摩托车的车牌都取下来,把车牌丢在沙子路的路边,然后我和褚涛每人骑一辆摩托车,把车骑回安顺百灵药厂旁边的停车场去放着,已是当晚七点过钟,九点钟左右我们去把褚涛的车开回安顺了。第二天中午,我和褚涛商量去百灵药厂把摩托车整理一下好拿去卖,我们两个去买了一个匙尾子把红色的那辆摩托车的匙尾子换了,另外一辆没有换,一直到2017年3月19日中午,我和褚涛去百灵药厂的停车场把两辆摩托车骑到安顺二手车市场去卖,红色的那辆以1260元卖给一个男的,白色的那辆以2800元卖给另外一个男的,我们两个每人分得2000元,另外的60元一起买烟、坐车、吃东西花光了。我分得的2000元只剩下200元了。买车的两个男的我和褚涛都不认识。车是一辆白色的新大洲本田两轮摩托车,有九成新,车牌号记不得,车上有一个安全帽,前面有一块挡风板。如果有正规手续,市场价值在5000元左右。褚涛开的车是一辆蓝色的大众牌轿车,车牌开头是粤A,是褚涛自己买的。6、被告人褚涛供述,我们两个又开着我的车子回之前偷车的那里,我把车停在小区旁边,我们两个走路进去看,那里还停了一辆白色的新大洲本田摩托车,李兵说之前他撬不开那辆车,叫我去试一下,李兵把内六角扳手给我,他从旁边捡起一块石头过来把内六角扳手捅在摩托车匙尾子那里,用石头砸内六角扳手,然后摩托车就可以发动了,李兵骑着摩托车带我到那条在修的路那里,我们两个就把偷来的两辆摩托车骑着往马官方向走,骑回安顺了,我们每人骑一辆车骑到百灵药厂旁边的停车场放好,到晚上9点过钟,李兵开他的车送我来普定我们偷车的那个小区把我的车开回安顺。第二天李兵下班后我们把红色的那辆摩托车的匙尾子换了,白色的那一辆没有换,一直到星期天我们两个就把摩托车骑到安顺火车站附近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去卖,红色那辆是李兵卖的,他说卖得1260元,白色那辆是李兵和我一起卖的,卖给一个40多岁的男的,卖得2800元,我们两人每人分得2000元,剩下的60元钱我们两个拿打车和吃东西了。车是一辆白色的新大洲本田牌150型二轮摩托车,有九成以上新,车牌号记不清了,前面有一块挡风板,后面有一根绳子,市场价能值9000多元钱。买车的人我不认识,卖车的钱我用完了。我开去偷车的大众帕萨特现在公安局,在抓李兵的当天,我的车子是我弟褚某在开,公安找到车时就把我弟和车子一起带来了。7、普公(刑)价认协字[2017]21号价格认定协助书、普价认字(2017)1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普定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白色新大洲一本田牌摩托车的认定价格为6348元。该鉴定意见已告知张某1、褚涛、李兵,均无异议。8、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失盗主张某1及被告人李兵、褚涛分别辨认,摩托车被盗现场位于普定县城关镇香榭国际30栋3单元楼下。9、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发票联复印件证实,2017年3月28日,失盗主张某1向普定县公安局提交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发票联复印件,证实被盗摩托车所有人是张某2,车牌号贵G×××××,类型普通二轮摩托车,品牌新大洲一本田牌SDH150-2,发动机号G3507699,车辆识别代号LALPCKT04G3273693,注册日期2017-02-09。2017年2月5日张某2以4500元购买于普定县骁阳摩托车行。10、人员基本信息证实,张某1,男,汉族,1999年4月8日生于贵州省普定县,公民身份号码,住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川甲村148号。刘某2,男,汉族,1969年7月21日生于贵州省普定县,公民身份号码,住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陈家村345号。张某2,男,汉族,1979年11月28日生于贵州省普定县,公民身份号码,住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川甲村148号。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三)2017年3月19日,被告人李兵、褚涛共谋盗窃摩托车后,二被告人驾驶李兵的一辆红色北汽威旺牌商务车窜到黄果树,将车停在一个工地上,二被告人到处寻找作案目标。于当日17时许,将王灵龙停放在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黄果树迎宾馆”地下停车场2号电梯门口,价值4015元的一辆车牌号为贵G×××××的红色钱江牌QJ150-19A二轮摩托车(车架号为LBBPEKKA8EBF00241,发动机号为4200340)盗走。后被告人李兵拿500元给被告人褚涛,将该摩托车留给自己使用。案发后,该摩托车已被追回并发还王某龙。被告人褚涛在被告人李兵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于2017年4月1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失盗主王某龙陈述,今天早上我从镇宁的家里骑摩托车到黄果树迎宾馆上班,到黄果树迎宾馆地下停车场后,我将摩托车停放在里面就去上班。晚上20:10许我下班后走到迎宾馆地下停车场,发现我的摩托车不见了,之后我到迎宾馆的监控室查看监控,发现我的摩托车是在今天17:10许被两个年轻男子偷走了。被盗摩托车是红色钱江牌QJ150-19A,车牌为贵G×××××,车辆识别代号LBBPEKKA8EBF00241,发动机号4200340,是我于2016年3月在镇宁县城钱江摩托车行以4680元购买的二手车,是2014年新车出厂销售的。2、被告人李兵供述,2017年3月19日下午三点钟左右,我和褚涛商量去黄果树偷摩托车,之后我们两个开着我的商务车往黄果树方向走,到黄果树之后,我们把我的车停在一个工地上,我们走路到处窜,窜到黄果树一个小区的地下停车场,看到一辆红色的摩托车停在停车场里面。当时周边没人,我们走到摩托车前,褚涛用他身上带的内六角扳手把摩托车撬开,车子发动后,我就骑出停车场,然后换褚涛骑车,我来开车。我们把车骑到老贵黄公路上就把摩托车的车牌取下来丢在路边了,之后我们往幺铺方向走,一直骑到安顺,将车骑到百灵药厂旁边的停车场。昨天(即2017年3月20日)我和褚涛说把摩托车卖给我,我拿500元钱给他,我们两个就把摩托车骑去换了匙尾子和防盗器,然后我就把摩托车骑去我家放着了。到今天早上我就被公安机关抓了。车是一辆红色的钱江牌二轮摩托车,车牌号记不得,有七成新。如果有正规手续,市场价值在4000元左右。车已经被警察收了。买车的500元及修车的200元都是之前销赃所得。内六角是一个蓝色的内六角扳手,一端是锤扁的,在黄果树偷完车后就拿丢在路上了。偷车是褚涛约我的,他约我,我就去,没有怎么商量。我开的商务车是我爸爸买给我的,是一辆红色的北汽威旺牌,车牌号是贵G×××××,车子落户的名字是我爸爸李志国的,现在我家门口停着的。褚涛小名小涛,我是褚涛的叔叔,褚涛是我侄儿子。因为没有钱用了,所以才去偷摩托车的。3、被告人褚涛供述,卖完车后我们到双阳150那里的停车场,李兵又说去关岭偷摩托车,我们开李兵的车往关岭方向走,走高速到黄果树下,然后李兵把车停在一个工地旁边,两个下去找了一圈没有找到摩托车就准备回停车那里。我们两个打了一辆三轮车,在车上看见有一个人骑着一辆摩托车下到一个酒店的地下停车场去,然后我和李兵就去把他的车子开过来,开到酒店旁边的路上停着。我先进地下停车场,李兵后来进的,我们在地下停车场看见一辆红色的钱江牌摩托车,我就拿着内六角扳手过去把摩托车撬开了,李兵就骑着摩托车往外走,我坐在摩托车后面,骑出来后换我来骑车,李兵开车,我就骑着摩托车走贵黄公路往安顺方向走了,李兵开车跟着我,我们把摩托车骑到百灵药厂旁边的停车场放着就回家了。第二天还是第三天我们骑车来换钥匙,李兵说这辆摩托车,他要拿来自己骑,给我500块钱,李兵把摩托车修好之后就骑摩托车走了,当天他就拿了500元钱给我。第二天我听说李兵被公安机关抓了,我心里害怕不敢回家,一直在外面躲,到今天我就来投案自首了。车是一辆红色的钱江龙150型二轮摩托车,有五六成新,后面有一根绳子,市场价能值2000-3000多元钱。500元钱我用完了。用来撬摩托车的内六角是一个蓝色的内六角扳手,是丁字型的,有一端是扁的,我们从黄果树偷车回来后,因为扳断了,我就拿丢在路上了。李兵开到黄果树的车是他的一辆红色的北汽牌商务车,车牌号我只记得是7320,前面的字母我记不清楚。我和李兵是叔侄关系,李兵是我叔叔。因为我最近赌钱赌输了,信用卡也透支了,李兵提出来去偷车,我就和他一起去偷了。4、普公(刑)价认协字[2017]22号价格认定协助书、普价认字(2017)1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普定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红色钱江牌摩托车的市场价格为4015元。该鉴定意见已告知王某龙、李兵、褚涛,均无异议。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失盗主王某龙及李兵、褚涛分别辨认,摩托车被盗现场位于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黄果树迎宾馆”地下停车场2号电梯门口。6、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实,2017年3月21日,普定县公安局民警从李兵处扣押其盗窃的红色钱江牌摩托车一辆,发动机型号为QJ162FMJ-B,车架号LBBPEKKA8EBF00241。7、接受证据清单、行驶证复印件证实,2017年4月12日,王灵龙向普定县公安局提供摩托车行驶证复印件,证实牌号为贵G×××××的钱江牌QJ150-19A二轮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LBBPEKKA8EBF00241,发动机号4200340,车主为王某龙。8、发还物品清单、发还照片证实,2017年4月12日,普定县公安局将红色钱江牌Q150-19A型摩托车(车架号LBBPEKKA8EBF00241)一辆发还给失盗主王某龙。9、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3月21日11时许,普定县公安局民警谭安东、吴海迪等人在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西航办事处瓦窑村瓦窑组16号附1号将李兵抓获;2017年4月11日13时许,褚涛到普定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并对其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0、人员基本信息证实,王某龙,男,黎族,1976年12月6日生于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坡贡镇凡化村八组250号。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综合证据:1、证人褚某的证言(P117-120)证实,褚涛是我大哥,今天公安机关找到我时,我驾驶的汽车是褚涛的,2017年3月21日早上9点过钟,我去褚涛家沙发上拿的车钥匙,把车开到安顺学院旁边的工地上干活了。褚涛不知道我拿了车钥匙,当时他还在家里睡觉。车的牌号为粤A×××××,是一辆蓝色大众帕萨特轿车,是褚涛一年多以前花了一、两万元钱买的二手车。平时是褚涛在开,我今天有事情才拿开出来的。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安顺市西秀区瓦窑村的村支书,褚涛是我村村民,务工农民,家庭经济开销都是他一个人负责,之前没有做过违法犯罪的事情,平时表现较好,希望公安机关能够给他重新做人的机会。3、证人侯某的证言证实,我和褚涛是寨邻,褚涛家里的经济来源是靠他一个人打工赚取来维持家庭开销,平时表现好,听说在普定犯事了,已经到普定公安局去自首了。希望公安机关对他从轻处罚。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李兵辨认,与其一起偷摩托车的同案犯即为本案被告人褚涛。5、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实,2017年3月21日,普定县公安局民警从褚某处扣押牌号为粤A×××××的蓝色大众牌轿车一辆;从被告人李兵处扣押200元(面值均为100元)。6、普定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后侦查员及时调取并拷贝视频监控,因拷贝保存的电脑出现系统故障,重装系统导致数据丢失,无法提供该案案发的视频监控。7、退赔记录证实,褚涛家属吴小慧于2017年4月14日交来褚涛盗窃摩托车的退赔款5000元至普定县公安局。李兵家属罗永艳于2017年4月5日交来李兵盗窃摩托车的退赔款5000元至普定县公安局。8、领条证实,2017年5月5日,张某1、刘某1在普定县公安局分别领到被盗摩托车的退赔款6350元、3880元。9、刑事谅解书证实,2017年4月19日,张某1、刘某1分别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李兵盗窃其摩托车的行为,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理。10、人员基本信息证实,李兵,男,汉族,1986年9月20日生于贵州省安顺市,公民身份号码,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西航办事处瓦窑村瓦窑组16号附1号。褚涛,男,汉族,1989年8月16日生于贵州省安顺市,公民身份号码,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西航办事处瓦窑村瓦窑组7号。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另举出:1、普定县公安局的情况说明欲证实,刘某1、张某1被盗摩托车的价值分别为3876元、6348元。2017年4月5日、14日,普定县公安局民警分别收到李兵、褚涛家属交来二被告人盗窃摩托车的退赔款5000元,后普定县公安局民警根据物价鉴定的价格,将此款按照价格赔偿给被害人刘某1、张某1。因该证据所证实的内容与失盗主刘某1、张某1在普定县公安局分别领到被盗摩托车的退赔款3880元、6350元不一致,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2、普定县公安局的情况说明欲证实,犯罪嫌疑人褚涛于2017年4月11日14时许投案自首,普定县公安局于当日18时许对其宣布拘留,宣布拘留后民警立即组织犯罪嫌疑人褚涛对其在普定县盗窃摩托车的现场辨认,现场辨认结束后送至普定县看守所羁押。经查,该证据所证实的内容与贵州省普定县公安局拘留证记载的对被告人褚涛宣布拘留的时间为2017年4月11日18时,其被送至普定县看守所羁押的时间为2017年4月11日18时,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欲证实,经被告人褚涛两次辨认,摩托车被盗现场位于普定县城关镇香榭国际30栋3单元楼下。经查,被告人褚涛于2017年4月11日18时被羁押在普定县看守所,其第一次对现场辨认的时间为2017年4月11日18时10分至18时15分;第二次对现场辨认的时间为2017年4月11日18时20分至18时30分。因被告人褚涛已被羁押在普定县看守所,而卷内没有提讯提解证,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兵、褚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4239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李兵、褚涛共同盗窃,系共同犯罪,在多起盗窃中均系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对失盗主进行部分退赔,取得失盗主的谅解,亦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褚涛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对失盗主进行部分退赔,虽没有取得失盗主的谅解,亦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具有流窜、多次盗窃情形,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10月1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缴纳)二、被告人褚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9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缴纳)三、暂存于普定县公安局的作案工具车牌号为粤A×××××的蓝色大众帕萨特轿车一辆、该车钥匙二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步红人民陪审员 罗才忠人民陪审员 鄢英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滕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