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赵殿来、刘桂红与李长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殿来,刘桂红,李长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731号申请执行人:赵殿来,男,195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申请执行人:刘桂红,女,195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执行人:李长和,男,196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殿来、刘桂红与被执行人李长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殿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826执7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彭玉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大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