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通某与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某,苏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1127号原告:通某,女,1987年2月20日出生,蒙古族。被告:苏某,男,蒙古族,1992年4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原告通某诉被告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通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通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通某负担。审 判 长 宝 力 尔审 判 员 朱 鹏 飞人民陪审员 姜 云 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格根满都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