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初3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恒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杰、被告李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恒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杰,李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3509号原告:山东恒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法定代表人:吕林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庆,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杰,男,1969年10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政府街。被告:李红,1966年11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山东恒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杰、被告李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恒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恒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