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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8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何其平、黄晓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其平,黄晓红,陈伶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8执130号申请人:何其平,男,1973年2月10日生,住址:定南县历市镇汶昌村下围组***号。被申请人:黄晓红,男,1976年10月10日生,住址:定南县胜利南路**号*栋*单元304。被申请人:陈伶俐,女,1986年7月10日生,住址:定南县立建大厦*单元***室。本院于立案执行何其平申请黄晓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金彪审判员  钟东明审判员  李 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胜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