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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02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乔相虎与晋城市宏发昶盛园林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徐炎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相虎,晋城市宏发昶盛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徐炎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02民初1238号原告乔相虎,男,1974年11月14日生,汉族,河南省偃师市人,现住晋城市城区。被告晋城市宏发昶盛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法定代表人马永胜,任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徐炎甫,男,1958年2月11日生,汉族,河南省偃师市人,现住晋城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乔相虎诉被告晋城市宏发昶盛园林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徐炎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相虎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相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830元,由原告乔相虎承担。审判员  晋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