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乔相虎与晋城市宏发昶盛园林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徐炎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相虎,晋城市宏发昶盛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徐炎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02民初1238号原告乔相虎,男,1974年11月14日生,汉族,河南省偃师市人,现住晋城市城区。被告晋城市宏发昶盛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法定代表人马永胜,任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徐炎甫,男,1958年2月11日生,汉族,河南省偃师市人,现住晋城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乔相虎诉被告晋城市宏发昶盛园林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徐炎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相虎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相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830元,由原告乔相虎承担。审判员 晋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