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2民初5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伊犁天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安学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犁天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学忠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5673号原告:伊犁天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法定代表人:李存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婷,住石河子市。被告:安学忠,住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原告伊犁天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学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伊犁天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伊犁天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犁天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伊犁天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思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