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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2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成申请执行朱本友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朱本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217号申请执行人:王成,男,生于1985年5月4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居民。委托代理人:谢成君,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本友,男,生于1980年8月18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王成与朱本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本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王成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华林审判员  李 俊审判员  林 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