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阳东伟圣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东伟圣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334号长沙众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安沙镇安沙中路998号。法定代表人杨新远。被执行人阳东伟圣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所在地:广东省阳东县那霍工业南区5号。法定代表人阮卫红。本院在执行长沙众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阳东伟圣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请求延期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饶兴武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许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