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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执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学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学旺,宫玉秀,单连臻,周明芹,周星亮,李敏,宋进义,郭海美,栾春,赵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96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宋学旺。被执行人宫玉秀。被执行人单连臻。被执行人周明芹。被执行人周星亮。被执行人李敏。被执行人宋进义。被执行人郭海美。被执行人栾春。被执行人赵玉芳。本院在执行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学旺、宫玉秀、单连臻、周明芹、周星亮、李敏、宋进义、郭海美、栾春、赵玉芳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785民初3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王进军审判员  孙建梁审判员  赵新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洪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