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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1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曾建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曾建务,卓小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3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法定代表人胡天保,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曾建务,男,1978年12月6日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被执行人:卓小萍,女,1973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与曾建务、卓小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的(2016)桂0221民初2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曾建务、卓小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1654.26元及债务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曾建务车牌号为桂B×××××的车辆,现该车辆下落不明;另,因被执行人卓小萍的财产本院在另案处理当中,本案届时参与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221民初2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慰宰审 判 员  钟光城代理审判员  卢献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覃晓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