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81执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卫华与张德建、范开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卫华,张德建,范开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1780号申请执行人:王卫华,男,1951年5月15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张德建,男,1962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新沂市。被执行人:范开芹,女,1960年7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新沂市。王卫华与张德建、范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81民初67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卫华于2017年5月1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德建、范开芹偿还担保借款本金36.5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德建、范开芹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3、向新沂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4、2017年7月7日将被执行人范开芹传唤到本院,双方协商未果,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范开芹司法拘留十五日,后因被执行人范开芹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新沂市公安局拘留所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5、2017年8月16日,申请执行人王卫华与被执行人张德建、范开芹达成执行和解:一、被执行人张德建、范开芹于2017年8月16日偿还5万元;二、被执行人张德建、范开芹于2018年5月1日之前偿还2.5万元;三、被执行人张德建、范开芹于2018年6月30日之前偿还7.5万元;四、被执行人张德建、范开芹于2018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7.5万元;五、自2019年开始每半年偿还7.5万元,直至还清止;六、被执行人张德建、范开芹不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沂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6.5万元及利息,执行到位5万元,尚未执行到位31.5万元及利息。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短期无法实际执结,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分期还款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茂峰审判员  孙先胜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邵青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