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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恢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天鹅建筑工程公司善后处理办公室与肇州县人民政府驻哈尔滨办事处、肇州县人民政府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天鹅建筑工程公司善后处理办公室,肇州县人民政府驻哈尔滨办事处,肇州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493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天鹅建筑工程公司善后处理办公室,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柏街九号。代表人:张炳南。被执行人:肇州县人民政府驻哈尔滨办事处,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十字街五十一号。被执行人:肇州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肇州县。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天鹅建筑工程公司善后处理办公室与肇州县人民政府驻哈尔滨办事处、肇州县人民政府欠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肇州县人民政府给付申请执行人25653元,承担执行费200元,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0)南经执字第1316号和(2017)黑0103执恢4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