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执2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盱眙县鸿运港务限责任公司、盱眙县庙山殡仪馆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县鸿运港务限责任公司,盱眙县庙山殡仪馆,刘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53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金源北路1号电信大楼。负责人:丁彬,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盱眙县鸿运港务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盱眙县古桑乡磨涧村竹园组。法定代表人:刘健,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盱眙县庙山殡仪馆,住所地盱眙县古桑乡庙山风景区。投资人:何大荣。被执行人:刘健,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盱眙县鸿运港务限责任公司、盱眙县庙山殡仪馆、刘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民初21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笑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