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24执251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1978年4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昌图县。被执行人于某,男,1975年5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昌图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6)辽1224民初7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某于2017年310日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于某在辽宁某某有限公司的投资款200000元及应分红利款500000元,冻结期限为2017年8月21日到2019年8月21日,冻结期限为2年,此款由昌图县人民法院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弘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