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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6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象山金源汽车租赁服务部与陈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金源汽车租赁服务部,陈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6079号原告:象山金源汽车租赁服务部。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蓬莱路61号。经营者:陈援平,该服务部负责人。被告:陈健,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金源汽车租赁服务部与被告陈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象山金源汽车租赁服务部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金源汽车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6元,减半收取243元,由原告象山金源汽车租赁服务部承担。审 判 员  梁 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应银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