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7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杨卫强与许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卫强,许淑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7029号原告:杨卫强,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霞,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明,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淑斌,女,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杨卫强诉被告许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杨卫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卫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梁惠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梅玲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