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3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3820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黄某某,男。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继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兴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