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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刑更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张宪会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宪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刑更249号罪犯张宪会,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4)临刑二终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宪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张宪会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7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宪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表扬奖励五次。本院认为,罪犯张宪会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宪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3年9月16日起至2020年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洪雨审 判 员  张 燕人民陪审员  林鹤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侯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