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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91执恢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傅国远、李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国远,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恢219号申请执行人:傅国远被执行人:李峰本院在执行傅国远与李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恢复执行,查询被执行人李峰名下银行财产,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下:申请执行人傅国远要求对被执行人查询被执行人李峰名下银行财产的恢复事项办理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宁审 判 员  赵党国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