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民初2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卞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2937号原告:卞某,男,1991年2月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王某,女,1989年6月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卞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卞某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卞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卞某负担。审判员 王超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方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