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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特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惠亨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与肖建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惠亨钢铁制品有限公司,肖建平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特463号申请人:深圳市惠亨钢铁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西社区高桥第一工业区11号,组织机构代码:440307106920853。法定代表人:黄文享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燕,广东越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肖建平,男,汉族,1990年1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斌,广东深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深圳市惠亨钢铁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由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坪地)案[2017]267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深圳市惠亨钢铁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由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坪地)案[2017]267号仲裁裁决。理由如下:一、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从事激光师傅工作,伤残等级鉴定为八级伤残。需要说明的是,申请人没有收到《深圳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所以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审或直接向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申请人认为伤残鉴定等级过高,应该重新鉴定。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仲裁庭在裁决过程中违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程序。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但是,本案的仲裁裁决书却只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没有仲裁员的签名,仲裁员的名字是打印上去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申请人肖建平答辩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应依法维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仅对基于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而审查其法律适用有无错误以及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存在无管辖权、违反程序、证据伪造、隐瞒证据以及仲裁员是否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事由。申请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第一项理由为对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服而提出的异议,依法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理。申请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第二项理由为仲裁员没有在裁决书上签名,违反了法定程序。对此本院认为,法律并没有明确要求仲裁员手写签名,故裁决书打印仲裁员的名字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没有违反法定程序。综上,本案仲裁裁决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惠亨钢铁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深圳市惠亨钢铁制品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振  东审 判 员 刘  灵  玲代理审判员 黄  玮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曾锦冰(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