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5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思生斗与尹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思生斗,尹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5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思生斗,男。被执行人尹峰,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思生斗与被执行人尹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尚需支付申请执行人思生斗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及从2015年5月1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920元,申请执行费2920元。经查,被执行人尹峰在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尹峰的银行账户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泽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寇腾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