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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3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马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马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3执3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被执行人:马成,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3民初6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马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判决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马成在张家口市××新村利××家园××楼××单元××室楼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马成在张家口市桥西区中新村利恒家园1号楼4单元602室。二、被执行人马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因被执行人马成的过错造成被被查封财产的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惠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泓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