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322民初2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杜某与黄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黄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2民初2903号原告:杜某,男,1983年11月2日生,贵州省兴仁县人,汉族,住兴仁县。被告:黄某,男,1971年12月16日生,贵州省兴仁县人,汉族,住兴仁县。被告:杨某某,男,现年约34岁,贵州省兴仁县人,汉族,住兴仁县。原告杜某与被告黄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杜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以被告已偿还全部借款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判员  任XX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左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