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2民初2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杜某与黄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黄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2民初2903号原告:杜某,男,1983年11月2日生,贵州省兴仁县人,汉族,住兴仁县。被告:黄某,男,1971年12月16日生,贵州省兴仁县人,汉族,住兴仁县。被告:杨某某,男,现年约34岁,贵州省兴仁县人,汉族,住兴仁县。原告杜某与被告黄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杜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以被告已偿还全部借款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判员 任XX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左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