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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30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某祥、颜某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祥,颜某湘,西林县八达镇八达村上渭某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0执128号申请执行人:黄某祥,男,1952年10月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西林县。申请执行人:颜某湘,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西林县。被执行人:西林县八达镇八达村上渭某屯。负责人:李某福,组长。申请执行人黄某祥、颜某湘与被执行人西林县八达镇八达村上渭某屯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桂民再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西林县八达镇八达村上渭某屯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黄某祥、颜某湘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2017)桂1030执128号案件中,向被执行人西林县八达镇八达村上渭某屯发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扣划被执行人西林县八达镇八达村上渭某屯应得的2016年度和2017年度退耕还林补助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西林县人民法院(2017)桂1030执128号案件执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景茂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汤 兵审判长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