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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4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蔡旭鹏、万苍莲与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曹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旭鹏,万苍莲,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曹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曹家庄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4018号原告蔡旭鹏,男,1989年5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文军义,西安市长安区韦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万苍莲,女,1993年12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文军义,西安市长安区韦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曹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韩黄河,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曹家庄村第二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蔡振全,该组组长。原告蔡旭鹏、万苍莲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曹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旭鹏、万苍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本院退回原告234元。审判长  苗卫平审判员  郭复萍审判员  白广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