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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901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郑鹏与塔城地区金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鹏,塔城地区金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901执23号申请执行人:郑鹏,男,汉族,1985年3月17日出生,住第九师。被执行人:塔城地区金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旭,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了郑鹏申请执行塔城地区金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2017年5月8日我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总款688390.2元,被执行人在本院拥有相关联执行案件13件,本案于2017年5月24日按照申请执行标的比例,分配给付申请人郑鹏案款3186元,剩余案款5223元待执行。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振国审判员  冯 磊审判员  钱文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