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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3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锦仙与黄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锦仙,黄少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3657号原告:李锦仙,女,199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告:黄少明,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锦仙诉被告黄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锦仙于2017年8月10日接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已依照法律的规定通知原告李锦仙预交本案受理费,但原告李锦仙逾期没有交纳,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本案应裁定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锦仙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柯铭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雪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