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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4执3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关丽君、关心与被执行人关凤英、关振峻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丽君,关心,关凤英,关振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4执376号之一申请人关丽君,女,满族,双鸭山市尖山区居民,住尖山区。申请人关心,男,满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被执行人关凤英,女,满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被执行人关振峻,男,满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申请人关丽君、关心与被执行人关凤英、关振峻法定继承纠纷一案,饶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2014)饶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关丽君、关心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关凤英、关振峻向本院申请再审,饶河县法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2017)黑0524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2014)饶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饶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佳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伟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