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3执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吴菊萍与吴玉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菊萍,吴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623执167-1号申请执行人:吴菊萍,住天祝县。被执行人:吴玉梅,住兰州市。申请执行人吴菊萍与被执行人吴玉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623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菊萍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吴玉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吴玉梅向我院交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吴菊萍的借款78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50元、执行费1070元,但被执行人吴玉梅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吴玉梅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股票持有信息、无互联网存款,经房管部门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吴菊萍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吴玉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因被执行人吴玉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菊萍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吴菊萍发现被执行人吴玉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佐年审判员 李占军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鹏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