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执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宝鸡高新开发区锐锋金属加工厂与宝鸡市守善管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高新开发区锐锋金属加工厂,宝鸡市守善管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1037号申请执行人宝鸡高新开发区锐锋金属加工厂。经营者付春生,男,汉族。被执行人宝鸡市守善管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守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2017)陕0302民初68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宝鸡高新开发区锐锋金属加工厂与宝鸡市守善管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宝鸡市守善管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8241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代执行员 陆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