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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民初1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禹与姜河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禹,姜河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1693号原告:王禹,男,汉族,1975年9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被告:姜河利,男,汉族,1971年5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王禹与被告姜河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王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禹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崇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崔 艳书 记 员 刘宏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