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执5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2执515号之一被执行人:郭洋关于郭洋犯抢劫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067号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洋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洋在招商银行62×××3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元。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17年8月18日至2018年8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连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