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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辛方与靳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1316号原告:辛方,男,1968年5月15日,汉族,洮南市人,农民,现住洮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娇,女,系洮南市国家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靳峰,男,1973年11月6日生,汉族,洮南市人,农民,现住洮南市.辛方与靳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原告辛方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辛方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辛方负担。审判员  李一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