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辛方与靳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1316号原告:辛方,男,1968年5月15日,汉族,洮南市人,农民,现住洮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娇,女,系洮南市国家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靳峰,男,1973年11月6日生,汉族,洮南市人,农民,现住洮南市.辛方与靳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原告辛方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辛方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辛方负担。审判员 李一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