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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3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马树停与李凤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树停,李凤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3104号原告:马树停,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被告:李凤真,女,60岁左右,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原告马树停与被告李凤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树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树停负担。审判员 李 相 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