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3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马树停与李凤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树停,李凤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3104号原告:马树停,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被告:李凤真,女,60岁左右,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原告马树停与被告李凤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树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树停负担。审判员 李 相 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