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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3民初3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黄金新与丁健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新,丁健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3民初3913号原告:黄金新,男,195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告:丁健秀,女,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新与被告丁健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黄金新负担。审 判 员 黄慧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应雪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