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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执43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复件+黄亚丽与安庆市保玉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亚丽,储航,汪秀英,安庆市保玉商贸有限公司,檀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2执43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黄亚丽,女,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申请执行人:储航,女,200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学生,系黄亚丽女儿,住安徽省怀宁县。申请执行人:汪秀英,女,194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安庆市保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MQDXT5X。法定代表人:檀玉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檀玉兰,女,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望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亚丽、储航、汪秀英与被执行人安庆市保玉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以(2017)皖0822执4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檀玉兰为本案被执行人,并责令檀玉兰应在该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黄亚丽、储航、汪秀英赔偿各项损失460837.30元。但檀玉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檀玉兰丈夫檀保来名下的号牌为皖HGX**的一汽大众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汪 复审 判 员  陈纳新代理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