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执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徐孝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徐孝云,单连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密市��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8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被执行人徐孝云。被执行人单连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与徐孝云、单连智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785民初7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进军审判员 赵 新 刚审判员 孙 建 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洪 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