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5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乐本、刘焕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乐本,刘焕昌,刘子皓,张华富,孙玉春,董会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417号申请执行人刘乐本。申请执行人刘焕昌。申请执行人刘子皓。申请执行人张华富。申请执行人孙玉春。被执行人董会林。本院在执行刘乐本、刘焕昌、刘子皓、张华富、孙玉春与董会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已履行xxx元,余款申请人同意延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785民初20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进军审判员  孙建梁审判员  赵新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