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8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瑞延与高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廷,高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8民初735号原告张瑞廷,男,汉族,生于19XX年X月X日,住佳县被告高林伟,男,汉族,生于19XX年X月X日,住神木县。本院在审理张瑞廷诉高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瑞廷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且被告无反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瑞廷撤回对被告高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瑞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