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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恢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陵县天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彬彬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陵县天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彬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恢381号申请执行人:陵县天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立海。被执行人:张彬彬,女,汉族,1977年5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彬彬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2民初16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刘世文审判员 :康建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 朱 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