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郭占祥与贺志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占祥,贺志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650号申请执行人:郭占祥,男,汉族,1959年7月15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委托代理人:郭树飞,男,汉族,1989年9月24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系申请执行人郭占祥之子。被执行人:贺志丹,男,1982年1月10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郭占祥与贺志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8日申请执行人郭占祥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初5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贺志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贺志丹偿还申请执行人郭占祥借款220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75元、执行费2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占祥委托代理人郭树飞与被执行人贺志丹于2017年8月17日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贺志丹于2017年9月17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郭占祥借款22000元,并由被执行人贺志丹继父郭生田、母亲段荣珍为其提供担保。被执行人贺志丹交纳了案件受理费175元、执行费230元。同日申请执行人郭占祥委托代理人郭树飞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初5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初5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巧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