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1民初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聂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1民初14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对原告聂星诉被告邓士兰、王长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鄂0581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鄂0581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中“本案案件受理费3573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093元,由被告邓士兰、王长耀负担”补正为“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573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093元,由原告聂星承担4500元,由被告邓士兰、王长耀承担1593元”。审判员 胡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