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81民初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聂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1民初14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对原告聂星诉被告邓士兰、王长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鄂0581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鄂0581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中“本案案件受理费3573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093元,由被告邓士兰、王长耀负担”补正为“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573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093元,由原告聂星承担4500元,由被告邓士兰、王长耀承担1593元”。审判员  胡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