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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向春华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春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308号罪犯向春华,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住该市。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1日作出(2006)怀中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春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9038.8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2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49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民事赔偿部分判决,改判被告人向春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4月3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湘高法刑执字第37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向春华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1月13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湘高法刑执字第74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向春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5年2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9年12月12日。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向春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向春华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向春华提请的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向春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获评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获量化考核表扬7次,余分144分。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平均月消费480余元。本次减刑向被害人家属赔偿2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台账、奖惩审批表、考核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消费台账、中方县司法局桐木司法所收条、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向春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属严控减刑对象,应下调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春华减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9年6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谌香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喜华 微信公众号“”